第一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研究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课程修读、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本科学生的学制为4年(个别专业学制为5年),专科学生的学制为3年(部分为2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2年。
第七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必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按课程序列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等教育教学环节。对部分必修课程,学校按不同档次(内容深浅不同)和不同类型(面向专业不同)开设,学生可依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要求,结合自己的志趣及特长等情况进行选择。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必修课的学习进程,可以跨学期、跨专业、跨年级超前或滞后选课。必修课中,学生可以选读高于所学专业规定档次的同一课程, 但不得选读低于专业要求所规定的档次课程。
限定选修课,是指按照教学计划,学生须从若干组课程或若干门课程中按要求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学习。
任意选修课,是指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包括某些深入研究的课程和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九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班主任。
第十条 学生若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达到某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门课程的免修,但免修课程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
第十一条 专升本的学生在原学校已学习并取得了合格成绩的课程,且满足现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经教务科审查认定后课程成绩有效,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2.免修考试合格,准予免修。但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实验内容要求,免修课程的终极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给予成绩,登记成绩时须注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开学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免听或免修课程的申请,填写申请表,提出免修课程及理由,交验有关材料,并经学院指定的教师或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长批准后到教务部门办理课程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十三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劳动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十四条 修完各类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按课程考核规定评定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一般根据学生平时出勤、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报告、实际操作、论文等成绩综合评定。课程考试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成绩由期未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要求而异,一般控制在30% 以内,超过30%的,须事先报教务部门审批。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 、实践技能等采用答辩评阅或操作考试的大型实践环节,以答辩评阅的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生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后,可视为体育及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普通外语教学时限内,若提前取得各级外语课程合格成绩,可不再选修同级别普通外语课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限内通过规定等级和高于规定等级的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其成绩及通过时间登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国家或省级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可作为相应的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及计算机语言课程终极考试成绩,其通过时间及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劳动课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劳动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和实践环节可以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100分; 良好:80~89分; 中等:70~79分; 及格:60~69分; 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教务科。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教务科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班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转教务科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或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旷课三次以上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三天出具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报教务部门备案,事后补办无效。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缓考课程的考试随最近一次同门、同层次课程正式考试进行。
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对舞弊的学生按《成都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重考,一门课只能参加一次重考,重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重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考”。
第三十条 必修课程重考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注明“重修”。
学生对已合格的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为更好地学习掌握该门功课的知识技能,自愿重新修读者,在办理有关手续后亦可重修。其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最高成绩计算。毕业时,学生个人档案中的成绩总表登记重修实得最高成绩,不标注“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选定的选修课课程终极考试成绩不合格应重修或重选,即可以重修同一课程,也可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第三十二条 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选课的时间内,根据教务部门公布的课程进行选课。
第三十三条 最后一学年中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由教务部门在最后一学期期末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安排重考。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创业、出国学习及其它特殊原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学习者,必须办理再休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时间按学校批准时间的次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二)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
(三)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四)继续坚持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
(五)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时,需先将休学申请报班主任签署同意休学意见,后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其他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休、停学期间能证明本人表现的部门的证明公函,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校医院或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可经学习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五条 休学期满后,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停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办理了退学手续拟出国留学的高年级学生,在两年内因办理出国手续等原因仍在校继续学习者,学校承认其课程成绩,并按在籍学生对待。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办理了退学手续出国的学生,在两年内因特殊原因又回国申请复学者,须持能证明退学后学习或工作情况的证明,经教务部门核查并报院长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应根据情况编入原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四十九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四章 升级、降级与退学
第五十条 提前修完下一学期课程,成绩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升入同专业上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一条 所修课程以考核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到10门者,作留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作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的;
2、经指定医院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癫痫、麻风等疾病的;
3、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4、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三条 退学分为自愿申请退学和退学处理。自愿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再班主任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经学院院长会议批准,由学院下发退学决定书。受退学处理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学院院务会或院长会议讨论决定,由学院下发退决定书。
第五十四条 退学决定书由教务科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如果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和家长,及时在学院公告。退学决定书由院办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
4.退学学生申诉期满后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书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其他在学生待遇。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5.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退学决定书下发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与转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 工作岗位、培养需求发生变动,以致专业不适者。
2. 新生入学一年之内者。
3. 被批准休学、但复学时无相应年级、无原专业可复者。
4. 其它特殊情况且有正当理由者。
第五十八条 转专业和调整学习形式
1.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2.学生从艺体专业转到非艺体专业,文考成绩需达到当年非艺体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后,报教育厅确认;学生从非艺体专业转到艺体专业由学校进行相应测试后,报教育厅确认;
3.不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只能由高学历层次专业转入低学历层次专业即由本科转入专科。
4.由非脱产调整为脱产学习的,以不扩大本校脱产学习形式的比例为原则,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确认。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专业班主任签署同意专业意见后报教务科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六十一条 转学
学生申请转学的程序: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毕业年级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十三条 学籍变动办理时间和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所需材料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四份);
2.《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
3.盖有省级招生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
4.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学生转学、转专业办理时间,必须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课程结束时但不得超过六月底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再受理。凡转学、转专业或学习形式发生变更须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且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毕业时仍有不及格课程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二年内,可向学院申请重修或直接参加重修考试,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及以上时间,未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作退学处理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七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二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务会讨论通过后有效。自2005年9月1日执行。原学校制定的相关条例作废。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成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成都理工大学
二〇〇五年五月